黄梅企业申请专利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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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企业申请专利有哪些好处

作者:黄冈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31 08:34:46

近些年的经济发展迅速发展趋势产业链诸多。创业者的总数也有一定的升高,许多创业者都拥有注册公司的需求。可以说了解公司注册流程,可以促进公司注册更为高效率、圆满地开展。下面就随小编来了解下公司注册如何提高注册速度吧!一般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其大概需遵照下列操作流程:

1、公司核名。在开展注册公司,创业者需提早明确好企业类型、注册资金、公司股东及注资占比,随后提前准备3-5个公司候选名字,免费在线上或前去本地工商管理局当场递交核名申请办理。公司名称核准是创业者开展注册公司的第一章,核名根据,则接到《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进到下一个申请注册阶段,核名不成功则必须再次提出申请。

2、工商交件。若公司名称核准阶段顺利通过审批,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就必须提前准备好注册公司需要各种材料,立即开展工商交件。在该申请注册阶段,创业者必须事先掌握好自身所挑选的企业类型实际必须什么申请注册材料,随后按规定开展提前准备和填好,以保证材料递交合乎有关要求,从而促进公司注册更为圆满地开展。若注册公司材料顺利通过审批,创业者便会接到《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在所述实际操作进行后,创业者只需携带上一环节领取的通知书及申请办理人身份证件正本,按承诺時间前去工商局领到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就能。

4、刻章备案。在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后,创业者还需立即进行办理备案刻公章工作中。必须留意的是,刻章备案需前去派出所特定地址申请办理。一般说来公司五章包含: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代表章。至此公司注册基本完成。但倘若创业者想要保持公司一切正常运营运行,那么其还必须按照规定立即进行银行卡开户、税务登记到、办理社保等工作中。

到此,公司才可以进到宣布运营发展趋势环节。另一个创业者在注册公司,还需提早认识自己需要申请注册的公司是不是必须开展后置审批,倘若必须,则应在公司名称核准阶段根据后,准时前去相关部门递交后置审批材料,进行申请注册前审批工作中。

1、未经黄冈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给专利局后还能修改吗?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专利文件修改总的原则是修改不能超范围,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是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改专利文件的,在提出修改的时间上,赢满足法律的要求,即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得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如果申请人是被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就是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者是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做出答复的情况下,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技术涉及哪些问题是不能申请的,你了解吗?

涉及以下问题的技术不能申请专利:

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比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等,但是不包括仅仅是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比如武器本身、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兴奋剂、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2、违反中国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比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等)。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比如可以致人伤害或者损害财务的、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

4、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客观存在的规律、现象等的揭示)。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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