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商标申请的价格为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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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商标申请的价格为何不一样?

作者:黄冈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6 08:15:15

今天要告诉你,即使你拿到了黄冈商标注册证,也不是一切。如果你拿到证书,你只能说这个商标属于商标申请人。但如果商标申请人使用不好,婴儿商标会像熊宝宝一样,给你带来各种麻烦!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注册商标的特权:

一、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相关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

四、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给他人;

五、质权:商标注册人在经营活动中有权与其注册商标设定质权;

六、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

七、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八、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了解了注册商标享有的特权后,你必须对注册商标的价值有进一步的认识,对如何投资自己的商标有明确的方向。

一、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变更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商标局审查签发商标转让证书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三、商标注册人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字体、图形或者组合;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五、注册商标可以估价和质押。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还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

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申请续展。

七、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只要每十年更新一次,商标就可以存在。注册人应以标准化和连续的方式使用它,以使其价值化。

八、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

九、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撤销。

十、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标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质量,并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

现在干什么大事不都提前准备一番呢,同样,在创业这件大事上,得仔细考虑清楚,搜集资料尽可能更多地了解自己要做的那个行业,也了解公司注册相关事宜。你对经营范围有所了解吗?注册公司为啥要填经营范围?填经营范围又要注意些什么,让小编来告诉你吧。注册公司为啥要填经营范围?

一、对公司自身的确定与保护,公司财产作为组织化财产,都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泛化。

二、对股东的保护,公司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然后才会涉及到赚取利润获得收益等问题。经营范围就是在股东让渡财产权后获得的应对经营权的保护措施。

三、对交易相对方的保护,在经济往来中,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如果公司对所有交易相对人都要说明其主要经营范围是有悖效率原则,交易成本也会增大。

四、为政府监管提供渠道,明确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政府可以对市场的整体状态和发展走向进行规制和预测,预见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提早采取措施预防,使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填写经营范围需注意的事项:

1、经营范围要注意排序,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若排错顺序,可能会吃亏。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总公司经营范围以内。

3、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4、经营范围并不是越多越好,有些经营业务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5、经营范围要突出主营业务。

最近,对注册公司的审查更加严格,尤其是地址方面。实行房屋编码制度,要有25位编码的地址。没有地址的注册公司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真的是这样吗?

1.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红本租赁合同”?红本租赁合同也是房屋租赁证明,是房屋所在辖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市注册公司地址实质审查证明之一。因为证书样式是一本书,皮肤是红本的,所以被称为“红本副本租赁合同”,用来区别打印的租赁合同与房东。

2.注册公司地址审查为何如此严重?这主要是因为A4纸打印的合同容易伪造,但记录的租赁合同却不一样。只有当存在真正的租赁关系时,才能由别人的管理办公室发布。

3.是严格核查公司注册地址,主要是过去审查不严的时候,很多公司地址是凭空捏造、随意编造的,造成很多违法犯罪公司,而地址的不真实,阻碍了公安机关办案。因此,严格核对公司注册地址是合理的。而之前注册公司的地址也会进行抽查,只是不那么严格。

4.另一个问题是“无地址注册公司”。这里的“无地址”是指一些企业在创业之初不能租用办公楼,因此可以选择住进房子、出租房子、创业孵化器、隶属于商务秘书公司等,但也需要有真实的地址。通过这个地址,工商税务局可以与贵公司联系。

5.否则,即使要求较低,如果你是一个虚假地址,你将受到惩罚,如果你被发现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注册地址本身具有对外联系的功能。不仅可以在现场找到,而且有人可以接收文件和接听电话。

6.注册公司需要准备一份红本的租赁合同。现在注册的公司还在网上提交全过程,但如果是抽查,就要准备“现场证明文件”。“红本租赁合同”只是其中之一。

7.可要求全体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和现场证件到服务大厅协助核实,确认其有权使用注册地址。当然,如果股东拥有房屋所有权,只需带上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可。如果是股东出租,那么就需要在辖区房管部门与房东办理“红本租赁合同”。

8.如果是与二房东签订的合同,不仅要提供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还要提供二房东和真房东通过房管所备案的租赁证明。无房号证或者未取得房产证的,不予办理租赁证备案。可直接要求街道办事处或管理处出具场地使用证(场地使用证需由街道办事处盖章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市监察局一份,街道办事处一份)。

9.也就是说,在现场提供材料后,我们需要等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我们需要再次提交注册申请,然后才能顺利拿到营业执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加强对各类产权的司法保护,省委政法委结合江苏省实际,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若干指导意见》。该《意见》共16条,分别从依法及时惩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改进办案方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意见》强调,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的原则。牢固树立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理念,在法律适用上对各类产权主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类型财产权;根据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

《意见》指出,要依法及时惩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完善公检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强衔接,形成合力,不断加大对侵犯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正确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

《意见》要求,要规范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和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管理与处置机制,健全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甄别审查工作,最大限度缩短甄别审查期限,确保合法财产不受牵连。

《意见》强调,要依法公正审理涉及产权的各类案件。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在审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时,坚持依法公正审判,排除干扰。妥善处理政府与私人资本合作引发的纠纷,尊重当事人的合同安排,平等保护政府与私人资本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要依法加强对涉产权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监督工作。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大力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为重点,积极运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被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见》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专家咨询、执法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提高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继续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合一”审判,探索建立涉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协调办理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意见》指出,要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抓紧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依据原审时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同时,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

《意见》提出,要改进产权保护办案方式。全面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推行受案和立案、办案和审核分离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以及选择性执法、以查办案件名义插手经济纠纷、违规使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问题。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案件。探索推行涉企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意见》明确,要建立产权保护协调指导工作机制。党委政法委加强对产权保护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及时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法各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切实提高产权保护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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