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黄冈商标注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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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黄冈商标注册类别

作者:黄冈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19 08:14:25

商标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往往会遇到一个难题,即如何选择商标注册的类别,因为现在商标注册有45个类别,每个类别下都有许多子类别,子类别也包含许多组,在我们的生活中,几乎每一种商品都被细分了,所以每个人在选择商标类别时都在注册,你会感到困惑。那么,如何选择黄冈商标注册类别呢?

一、一般来说,申请人根据其在同类商品和服务表中的主要产品选择一大类。例如,申请人的主要产品是外套、鞋子和钱包。然后根据分类表的目录,我们可以快速判断外套和鞋子属于25个类别。钱包分为18类。

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新兴产品层出不穷。有些新产品、新服务项目或产品或服务名称不规范、不具体,以致于在分类表中找不到相应的分类,这就给我们确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别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丰富的分类经验和相关知识,并充分掌握和理解产品和服务项目,以确保设置类别。

三、一些新兴产业不能完全纳入一个类别,导致类别崩溃。例如:电子商务行业。这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目前,市场是最受关注的业务。要全面保护本行业的商标,我们需要整体注册四大类:42类:4220组,计算机编程和相关服务。电子商务产业必须登记在这四大类中,这对全面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跨类别商标注册的案例很多,如家电行业。它们都需要进行多类别注册,才能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以电子商务行业和家电行业为例,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我们选择了错误的类别,就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商标权。一个品牌要想做大、做强、多方面发展,还应该考虑其他商标类别,甚至进行全类别注册,以保证品牌价值的提升。合理的商标注册,从企业发展的方向出发,建立有效的商标保护机制,从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专业评价角度出发,以保护无形资产的价值。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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